案情簡介:表兄妹結婚并生子
申請人吳甲與被申請人陳某某系表兄妹關系(申請人的父親吳丙與被申請人的母親吳玉釵系同胞兄妹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從小由雙方父母作主訂下娃娃親,1990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1993年2月25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3年12月18日生育兒子吳乙。2006年1月兩人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分居生活至今,現(xiàn)被申請人生活在意大利。另查明,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chǎn),無共同債權、債務?,F(xiàn)因申請人與被告申請人系表兄妹關系,故訴諸法院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宣告申請人吳甲與被申請人陳某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表兄妹關系,屬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之列。故申請人吳甲作為婚姻當事人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理由合法、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哪些人可以申請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
根據(jù)《婚姻法》第七條 有權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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