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雙方對婚前借款利息和購買物的自然增值的歸屬產生爭議
王某訴梁某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一案中,雙方對如下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問題產生爭議:一是,梁某婚前繼承了爺爺的遺產500萬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于是與朋友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每年利息80萬元,共收取利息240萬元。二是,王某婚前購買黃金2000克,離婚時黃金價格漲了2倍多。三是,王某婚前出資100萬元購買的一幅名畫,離婚時價格已飆升至600多萬元。
法院判決:婚前借款利息和購買物的自然增值均歸屬一方個人所有
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的性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梁某個人所有為宜;王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因為市場的外在因素及藝術品投資的火爆而價格上漲,與王某個人的主觀意愿無關,故增值部分應認定為王某的個人財產。
律師說法:何種情況下應將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收益認定為個人所有?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產生的收益,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所謂“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其中,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guī)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牲畜下的幼崽、土地自然生長的糧食、草、樹木;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產生了從屬關系,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在本案中,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應歸屬該方個人所有。
所謂“自然增值”是指非人為的增值。即有通貨膨脹、供求關系變化等市場因數造成的物或權利價格的提升。比如,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價格受供求關系變化影響而出現的飆升。在本案中,一方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黃金和名畫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應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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