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因探望孩子的方式產(chǎn)生糾紛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5年9月19日生于一子韓某乙,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經(jīng)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子韓某乙隨被告韓某甲生活,原告楊某某從2010年4月起支付生活費300元每月至韓某乙獨立生活時止,教育費和重大疾?。ㄗ≡海┲委熧M憑票各負擔一半。2014年3月20日,原告楊某某起訴來院,要求履行探望權,并判令被告韓某甲履行協(xié)助義務。
法院判決:原告楊某某在暑假期間來開縣探望婚生子韓某乙一次,探望時間為15天,原告楊某某在寒假期間來開縣探望婚生子韓某乙一次,探望時間為5天;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韓某甲離婚后,作為不直接撫養(yǎng)婚生子韓某乙的原告楊某某有探望婚生子的權利,故對原告楊某某要求行使探望婚生子韓某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楊某某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考慮到婚生子韓某乙一直隨被告韓某甲在生活,其生活圈、朋友圈均是圍繞此而產(chǎn)生的,婚生子韓某乙已適應了被告韓某甲的生活環(huán)境,特別是考慮到婚生子韓某乙年幼,適應環(huán)境的能力差,貿然改變環(huán)境,對婚生子韓某乙的成長不利,為有利于婚生子韓某乙的健康成長,原告楊某某行使探望權的地點應為婚生子韓某乙現(xiàn)居住地,婚生子韓某乙系學生,日常在校學習,探望時間本院綜合考慮為寒暑假,因暑假時間較長,原告楊某某可以到開縣來探望婚生子韓某乙15天,寒假時間相對較短,原告楊某某可以到開縣來探望婚生子韓某乙5天;對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韓某甲履行協(xié)助探望義務。
律師說法:探望權的行使有哪些原則
離婚時未取得撫養(yǎng)權的一方依法對孩子享有探望權,探望權如何行使,行使的時間和地點,夫妻雙方可進行協(xié)商,并在離婚協(xié)議中注明。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
探望權的行使須遵循以下原則:
1.法律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xié)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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