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妻子癱瘓因治療費男子與岳父母產生矛盾
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12年7月10日依法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8月29日,被告丁某某因故從其居住的樓房五樓摔下,造成全身多發(fā)骨折,住院治療39天;后經新疆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丁某某由于腦脊髓損傷,遺留雙下肢截癱,傷殘屬貳級。2013年3月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間原告與被告的父母因被告的治療費用等發(fā)生矛盾。現(xiàn)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判決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隋某某與被告丁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隋某某與被告丁某某系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是存在一定感情基礎的。婚后雙方雖因家庭瑣事及被告受傷后治療費用等問題產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自認是其與被告的父母有矛盾,但與被告無大的矛盾;同時原告無任何證據(jù)證實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在發(fā)生矛盾時應相互謙讓,加強溝通;而選擇離婚是對家庭極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被告因身體受到傷害造成二級殘疾,生活上需要依賴他人照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被告丁某某傷殘后正在恢復休養(yǎng)期間,原告隋某某理應履行夫妻間扶養(yǎng)義務,共同維護家庭關系和睦;原告隋某某稱其與被告丁某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離婚的訴訟請求,有違中華民族家庭倫理道德的觀念,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都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矛盾往往是剪不斷理還亂,自古以來,因婆媳關系、翁婿關系不好導致夫妻過不下去離婚的情況很多。但是,夫妻之間本應互相體諒,相親相愛,不應因長輩的原因輕易放棄自己的婚姻。
因此,法律在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時,只考慮夫妻之間的矛盾,是不考慮婆媳關系、翁婿關系的。根據(jù)《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認定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妻子癱瘓因治療費男子與岳父母產生矛盾 起訴離婚可以嗎“的案情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