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七夕前夜被殺
人民政協(xié)網(wǎng)訊:廣州海珠警方8月28日通報:8月27日18時38分,海珠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西路一餐廳樓下有一名男子被人捅傷。接報后,海珠警方立即派出民警趕赴現(xiàn)場處置。受傷男子經(jīng)“120”醫(yī)務人員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嫌疑人行兇后逃離現(xiàn)場。
警方通過現(xiàn)場勘查和走訪調(diào)查,初步鎖定嫌疑人為劉某,迅速組織警力展開抓捕。嫌疑人劉某被迫向警方投案自首。19時許,民警在新港西路其居住地附近將其抓獲歸案。
經(jīng)審訊,嫌疑人劉某(男,26歲,廣西全州人)供認因遷怒被害人與其前女友交往,遂持刀傷害被害人的作案事實。
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經(jīng)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家屬可獲得什么賠償
只因前女友和他人交往就怒而殺人,只能說這個人太無知,被害人太倒霉。感情之事,分了就是分了,大家都灑脫點,才能獲得幸福。一味的糾纏前女友,還殺人,這種行為不僅對挽回感情無益,還使自己身陷囹圄,甚至可能要償命,不值得。
在故意殺人案件中,受孩子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限于物質(zhì)損失,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屬于賠償范圍,法院判決不會支持,但雙方達成和解的不受限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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