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夫妻感情不和鬧離婚,精明丈夫欲騙妻子
2004年初,陳某與劉某通過朋友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同年7月兩人舉辦了婚禮。但陳某與劉某家人長期不和,所以一直沒有辦理結婚手續(xù),直至2011年8月兩人才辦理了登記。期間,陳某與劉某共同育有一兒一女。
2014年,陳某借由感情不和與妻子劉某鬧起了離婚,妻子劉某認為夫妻感情尚在,且有兩個孩子,只是存在矛盾并不至于離婚,所以堅決不同意。陳某便到法院進行起訴。2014年6月,法院判決不準予陳某與劉某離婚。
然而,早在起訴離婚前,陳某便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陳某與妻子劉某在街里有一套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為丈夫,陳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挽回夫妻感情和安排好孩子今后的生活,只是擔心妻子會分割這套共同的房子??嗨稼は胫螅嬌闲膩?,決定動些手腳,讓這套房子徹底姓“陳”。
2014年,陳某通過熟人關系找到了孫某,讓孫某給自己出個主意把房子變成自己的。孫某名為律師,實際并無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他欣欣然接過了陳某的“小事”,給他出了個套取房子的“好”主意,即通過偽造借條進行虛假訴訟,然后申請強制執(zhí)行房產(chǎn)的方式來實現(xiàn)非法目的。
陳某按照孫某出的主意,找到好友齊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自己,幫助其轉移財產(chǎn)。雙方事先商量,由陳某向齊某出具一張金額為35萬元的假借據(jù),然后由齊某持該借據(jù)到法院起訴陳某。
2014年7月,孫某和陳某偽造了借條和借款買房協(xié)議,捏造了2011年12月2日陳某借齊某35萬元人民幣用來買房的事實。
2014年8月底,齊某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借款35萬元。陳某委托冒牌律師孫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庭審時,陳某、劉某、孫某均作了虛假陳述并偽造了相關代理材料,法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主持調(diào)解,雙方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2014年10月,劉某在陳某、孫某指使下申請法院執(zhí)行,同年12月29日,法院執(zhí)行局將該房產(chǎn)予以查封。
2015年底,陳某和妻子婚姻生活再起波瀾,陳某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妻子劉某終于發(fā)現(xiàn)了丈夫陳某背著她玩下的花樣。
劉某又憤怒又傷心,沒想到自己和陳某夫妻多年,且辛辛苦苦為陳某養(yǎng)育兒女,陳某卻伙同別人這么算計自己。一怒之下,劉某把自己的丈夫和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情訴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6年2月,公安局對陳某、齊某、孫某進行立案偵查。15日上午11時許,孫某、陳某被公安局民警抓獲;次日,齊某到公安局投案。歸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二、法院判決:陳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6年9月20日,檢察院以陳某、孫某涉嫌犯妨害作證罪、齊某涉嫌犯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孫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齊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jù)罪,故判決:(一)被告人陳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二)被告人孫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三)被告人劉某犯幫助偽造證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同時,案件民事部分立案再審。2016年底,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原審調(diào)解書,并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三、律師說法:離婚時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分割財產(chǎn),切勿自作聰明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jù)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diào)解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diào)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民在民事活動中應恪守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做到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獲得利益的同時,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別人。夫妻離婚時更是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財產(chǎn),切勿耍小聰明,最后得不到錢還落得鋃鐺入獄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