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孩打賞女主播4天花掉6千元
鳳凰網(wǎng)訊:潘女士最近幾天十分惱火,這源于她10歲的兒子。10歲的鄧鄧(化名)愛唱歌跳舞,媽媽便將手機給兒子玩。哪知用錢之時,才發(fā)現(xiàn)微信錢包沒了錢,一查記錄,近6000元都被兒子打賞給了網(wǎng)絡女主播。潘女士這氣不打一處來,將兒子狠狠的教訓了一番。“我就是太信任他了,他說喜歡聽歌,喜歡跳舞,說手機上有全民K歌什么的軟件,能跟著唱,我就把手機給他,誰知道他就花錢打賞女主播,那不就等于給人送錢么?”
在潘女士的微信錢包交易記錄中,華商報記者查看了一下,消費主要集中在8月17日到8月20日這4天里,而且最為集中的就是8月17日下午1時至5時這之間,給女主播送禮物間隔最短的一兩分鐘一次,4天總共買星幣送禮物花去近6000元,而僅17日下午短短4個小時里,就花去4700多元。
鄧鄧媽媽潘女士說,孩子不懂,難道那些網(wǎng)絡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嗎?難道沒人管嗎?這么小的孩子就讓打賞,她承認自己對孩子也疏于管教,“但你看看,這些主播都成什么樣子,用的這些圖片,幾乎都是全身赤裸,這不是毒害孩子嘛!”潘女士想通過法律的渠道為自己維權。
律師提醒這是無效行為
對此,律師提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事發(fā)后,孩子家長,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該行為就被認為有效。顯然,4天花費近6000元用于打賞的行為,是與10歲孩子的認知不相對應的,因此屬于無效行為。
不過,即便如此,也不能成為家長“甩鍋”的理由。因為隔著屏幕,網(wǎng)絡主播們并不能知道對面打賞的人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他們接受“打賞”,其實是一種接受贈與行為,對于“打賞”的人是誰,他們并沒有審查義務。
家長們如果想要追回這筆錢,首先要證明“打賞”行為不是自己所為,因為家長是成年人,他們可以撤銷被監(jiān)護人的贈與行為,對于自己的贈與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卻是無法撤銷的。但是,在這一點上,很多家長往往面臨著“舉證難”的困境,所以,即使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家長也不能輕易追回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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