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被告婚內與婚外人生育一子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發(fā)展成戀人關系,于2010年2月10日在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7月6日生育一女?;楹?,原告發(fā)現被告與其他異性保持著不正當男女關系。2015年11月6日,被告生育一男孩。兒子出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給兒子上戶口,被告卻屢屢推脫,后在原告的追問下,被告承認該子并非原告親生,而是被告與第三者所生。于是原、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協(xié)議離婚,并在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F被告已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并給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故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經查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被告又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生育一男孩。后因原、被告發(fā)生矛盾,導致雙方于2015年5月13日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一份,約定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兒子由被告撫養(yǎng)。自原、被告離婚始,該子便隨被告生活。庭審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原告與該子的親子關系進行鑒定,經法庭釋明被告有配合的義務后,被告仍不同意對親子關系進行鑒定。經法院當庭釋明被告有配合親子鑒定的義務后,被告在沒有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的情形下仍不予配合,應視為被告舉證不能。據此,本院依法推定原告與該子不存在親子關系,被告在與原告婚續(xù)期間有違背夫妻應相互忠誠的義務行為,應對原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律師說法:女子婚內出軌生子 男子離婚后請求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綜上,當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另一方在離婚后發(fā)現的,可以依據上述法條請求損害賠償。具體問題歡迎咨詢專業(yè)婚姻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