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老人死后四子女爭奪遺產(chǎn)
郭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有四個子女,長子郭大某,長女郭二某,次女郭三某,三女郭四某。郭某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陳某于1975年去世,郭四某于2008年7月18日去世,郭四某生育有一子名叫徐某。郭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單位補發(fā)退休工資3675元,發(fā)放喪葬費38117元,撫恤金5000元,合計發(fā)放46792元。原告郭大某訴稱,從2006年起至其父親去世時,其父親一直在原告郭大某家居住,由原告贍養(yǎng),在此期間,其他子女從來沒到家中來看望老人,也沒有盡過贍養(yǎng)義務?,F(xiàn)郭某去世,其他子女都到原告家中要求繼承老人的遺產(chǎn)。原告認為,老人的遺產(chǎn)應由其個人繼承,故以法定繼承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46792元。
法院審理:繼承主體資格沒問題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從原被告的主體資格來看,郭大某、郭二某、郭三某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理當列為原告、被告,徐某作為郭四某的繼承人有權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理應列為被告,本案主體沒有問題。至于有無遺漏當事人,可由審判庭經(jīng)過法庭初步審理后追加。
律師說法:喪葬費、撫恤金能否作為遺產(chǎn)
本案應當分成兩個案件進行訴訟,案由分別定為法定繼承糾紛和所有權確認糾紛,作為法定繼承糾紛立案的標的是被繼承人的退休工資,作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的標的是喪葬費和撫恤金。理由如下: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chǎn)作了定義: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根據(jù)這一定義,退休工資確實是被繼承人郭某遺留的個人財產(chǎn),所以,對于這一部分財產(chǎn)以法定繼承糾紛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第二,撫恤金和喪葬費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才會發(fā)生的,是單位向被繼承人家屬發(fā)放的費用,不應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chǎn),故不能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應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立案,以確認這筆費用的歸屬。綜上,本案應分成法定繼承糾紛和所有權確認糾紛兩個案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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