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解除同居關系后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
常某某與蔡某某2005年按民俗結婚,婚后未辦理婚姻登記。2006年10月10日生育孩子常某1,2009年9月11日生育孩子常某2。2011年1月7日雙方均做了絕育手術。經(jīng)查明,常某某與蔡某某對共同財產(chǎn)已自行協(xié)商分割完畢,目前無任何共同債務?,F(xiàn)常某某與蔡某某已無法再在一起生活,特訴至法院,請求解決子女撫養(yǎng)問題。
法院判決:考慮雙方的絕育情況判令各撫養(yǎng)一個更為合理
常某某與蔡某某未辦理婚姻登記同居生活,且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要件,常某某與蔡某某是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孩子兩個孩子如何撫養(yǎng)問題,孩子常某1已年滿十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選擇隨父或母生活的權利,本院當庭詢問時其不愿選擇。撫養(yǎng)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便于照顧孩子的生活等實際,結合常某某與蔡某某陳述,雙方均已做絕育手術,故判令孩子常某2由常某某撫養(yǎng),常某1由蔡某某撫養(yǎng)。
律師說法:解除同居關系后,如何確定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同居期間所生的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當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父母仍要對非婚生子女進行撫養(yǎng)。在司法實踐中,解除同居關系后確定孩子的撫養(yǎng)權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司法解釋處理。
目前,對于同居期間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雙方無約定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即“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nèi)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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