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婚后購房系其婚后個人財產(chǎn)
1995年2月16日原告與被告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為中國公民,被告為韓國公民?;楹蠖碎L期分居于不同國家,沒有感情基礎,于2015年1月19日經(jīng)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于2003年4月19日向其父親借款購買房屋一套,價格為人民幣40622元,被告未投入資金。原告所購房屋系其個人財產(chǎn),請求法院判決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婚后購房系原告婚后個人財產(chǎn)
經(jīng)審查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經(jīng)他人介紹相識,并于1995年2月16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因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住所地不一致,長期分居,未共同生活。2003年4月19日,原告向其父親借款40622元,以個人名義購買了房屋一套,并于2004年9月10日取得了房屋產(chǎn)權證。購買上述房屋時,被告未出資。故訴爭房屋應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什么是婚后個人財產(chǎn) 怎么理解婚后個人財產(chǎn)的范圍?
所謂婚內個人財產(chǎn),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chǎn)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chǎn)。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chǎn)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工作和業(yè)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chǎn);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y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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