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離婚有債務未還
被告韋艷某與被告劉某某屬夫妻,被告韋艷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別于2010年12月5日借原告80000元,2011年1月16日借原告10000元,2011年2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1年5月4日借原告20000元。四筆借款共計130000元,借期均為一個月,到期后被告均不還款,原告經(jīng)多次崔還,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拖,原告無奈而訴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訴請。庭審時被告韋艷某表示愿意歸還原告上述借款;被告劉某某則認為這是被告韋艷某個人債務而且是賭債,與其無關。二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協(xié)議離婚并到婚姻登記處登記,夫妻共同財產(chǎn)坐落在柳江縣某處的房屋及東風牌貨車、五凌面包車各一部均分割給被告劉某某。本案以外的70000元共同債務,被告韋艷某負責歸還27000元,被告劉某某負責歸還43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韋艷某、劉某某共同歸還原告韋某某借款130000元
被告韋艷某分四次共借原告韋某某130000元有其寫的借條為憑,且其本人也認可,借款到期后,其不按期還款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對于所借之款是被告韋艷某個人債務還是原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jù)證實,借款時二被告尚未離婚,屬夫妻存續(xù)期的債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上述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且二被告離婚時,把夫妻共同財產(chǎn)均分割給被告劉某某,有故意轉(zhuǎn)移夫妻財產(chǎn)之嫌。本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離婚時如何證明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區(qū)別是:夫妻共同債務須有夫妻雙方舉債的共同意愿,或者雖無共同意愿,但該債務系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那么,在離婚時如何證明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就需要了解以下幾點:
1,借條中是否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有沒有夫妻雙方的簽字。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另一方無償還責任,夫妻雙方都簽字的,視為共同債務。
2,借款用途。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但從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
3,是否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很多夫妻由于經(jīng)濟原因,即使離婚,也共同生活,但這并不影響對債務的認定。如在婚前或離婚后產(chǎn)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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