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之間互打欠條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永嘉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盛某乙?;楹箅p方因故發(fā)生矛盾,原、被告于2013年3月起分居,婚生子盛某乙現(xiàn)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11月29日兩次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均被本院駁回?,F(xiàn)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查明,2008年12月26日,原告盛某甲向被告金某出具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今欠金某500000元(伍拾萬元)人民幣,償還時間為一年6萬元,共還時間8年4個月為期。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認為,原、被告相識、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證明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但雙方在婚姻生活中未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致使夫妻關系逐步惡化,原告兩次起訴離婚被本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夫妻感情仍未能改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關于被告主張的原告欠被告50萬元的問題。被告認為該款項系雙方對財產(chǎn)歸屬約定,即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以及婚前財產(chǎn)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條并非雙方對已有財產(chǎn)歸屬的約定,故被告主張要求原告支付50萬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之間互打欠條 離婚時是否要償還
夫妻婚內(nèi)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
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后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chǎn)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jīng)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jīng)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chǎn)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xiàn)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
對此,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屬于個人的財產(chǎn),離婚以后債權一方有權向債務一方索要。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則沒有償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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