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借款出具借條
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向原告賈偉軻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今借賈偉軻現(xiàn)金壹拾萬圓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圓整。王朝霞。2014.7.5號?!痹摲萁钘l下方載明:“以上借款已清。今借賈偉軻現(xiàn)金玖萬圓整。王朝霞。2016.8.22?!蓖徶?,原告賈偉軻認可被告王朝霞已歸還本金100000元,下剩90000元未歸還。、
原告訴稱: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找到原告,說買房子急用錢,用幾個月就還,于是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賈偉軻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圓整。王朝霞。2014.7.5號。后原告屢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欠款本金拾萬元(100000元),利息壹萬捌仟圓(18000元),共計118000元。
另查明:庭審中,原告賈偉軻提供郾城區(qū)檔案局出具的結婚登記申請書,證明被告王朝霞與李胥軍系夫妻關系。
法院判決:被告王朝霞、李胥軍支付原告賈偉軻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率標準按月息1.5分計算,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還完畢之日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2014年7月5日,被告王朝霞向原告賈偉軻出具一份《借條》,該《借條》:今借賈偉軻現(xiàn)金壹拾萬圓整,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圓整。王朝霞。2014.7.5號。下方載明:“以上借款已清,今借賈偉軻現(xiàn)金玖萬圓整。王朝霞簽字。2016.8.22日?!弊C明雙方借款事實的存在,庭審中原告賈偉軻認可被告王朝霞已歸還本金10000元,下欠90000元未歸還。被告王朝霞、李胥軍未到庭應訴,是對自己辯護權利的自動放棄。故對被告王朝霞借原告賈偉軻90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王朝霞負清償借款的責任。
被告李胥軍是王朝霞的丈夫,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李胥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北景钢?,原告賈偉軻提供郾城區(qū)檔案局出具的結婚登記申請書,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故該筆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被告李胥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利息是每月付息壹仟伍佰元整即月息1.5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利率標準按月息1.5分計算,支付利息的期限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還完畢之日止。
律師說法: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p>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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