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結婚證并非本人親自辦理
原告陸男與被告黃女于1993年相識,1994年12月份按當?shù)仫L俗舉行結婚儀式,女到男方家生活。后原告陸男委托他人出面在當?shù)劓?zhèn)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而陸男和黃女本人并未到場。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兩個女兒,其中長女已工作,次女仍在求學。2013年開始,被告認為原告有外遇,雙方產(chǎn)生矛盾。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均未能提供結婚證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檔案資料。而據(jù)鎮(zhèn)政府原經(jīng)辦人回憶,陸男與黃女確實在其手上領取過結婚證,當時陸男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由陸男的父母請人來辦理的。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男要求與被告黃女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原、被告不能提供結婚證原件,也查不到原、被告的婚姻登記檔案,但原、被告一致陳述在政府領取過結婚證,故本院對原、被告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行為予以確認。原、被告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雙方明知結婚證是請他人代辦,也拿到結婚證,并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不管結婚登記時原告有無達到法定婚齡,但起訴時已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不屬無效婚姻情形。鑒于原、被告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兩個子女。審理中,被告也不愿意離婚,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結婚登記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
在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剛開始實施的那幾年,很多人因不了解有關婚姻登記的相關制度,等級存在瑕疵的情況有很多。在新《婚姻法》施行后,對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上或實質上瑕疵的,我國也并不采取一概否定之政策。程序上的瑕疵如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機關領取結婚證,但本人提供了有關證件,雙方事實上形成婚姻關系,本人對結婚證未提出異議的,司法實踐中仍按有效婚姻處理。實質上的瑕疵如婚姻當事人未達婚齡、或存在重婚等無效婚姻事由的,在無效事由消失后,不得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認定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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