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離婚一方要求返還佛像首飾
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3年7月26日在單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jié)婚,2013年5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婉婷(身份證號碼:371722201305035442),現(xiàn)隨原告生活。原、被在共同生活中,經(jīng)常因家務瑣事生氣打架,原、被告于2015年3月份分居,原告攜婚生女回娘家生活至今。現(xiàn)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不同意返還原告婚前嫁妝,要求原告返還彩禮16000元和手鏈、項鏈、戒指、耳環(huán)、吊墜及原告帶走的被告佩戴的觀音佛像,退回被告打工工資。庭審中,被告要求返還自己佩戴的在原告處的觀音佛像,原告質(zhì)證認為,是被告贈送給婚生女佩戴的,且已換成婚生女佩戴的佛像,但未提供該佛像已變更的相關證據(jù),拒絕返還。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原告在被告處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及陪嫁等歸原告所有,被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被告佩戴的在原告處的觀音佛像歸被告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某明確表示同意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予以認定。庭審中,原告要求返還在被告處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電冰箱、洗衣機、彩色電視機、空調(diào)各一臺,四組合立柜、門廳各一套,鞋柜、菜櫥、電視柜、梳妝臺、餐桌、茶幾小飯桌、各一件,大、小椅子各六把,被子四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第一項,“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原告要求返還個人婚前財產(chǎn)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要求返還自己佩戴的在原告處的觀音佛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第四項,“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被告要求原告返還自己佩戴的觀音佛像,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首飾是專有生活用品嗎
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chǎn)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chǎn)處理。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
一,個人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二,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或僅限于該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
首飾是否為一方專有生活用品,需根據(jù)具體情形判斷?;诮o付彩禮的目的一方贈送另一方的首飾或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貴重的首飾等,即使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但是,對于類似于佛像掛件、護身符等等此類首飾,因通常和佩戴人關系密切,且專為佩戴人求取、購買等,人身依附性較大,可認定為一方專有用品,即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以上就是“夫妻離婚一方要求返還佛像首飾 首飾是專有生活用品嗎”的案例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