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夫妻婚內約定房產歸子女后反悔
原告與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于2010年11月2日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坐落于漢沽區(qū)綠地二期34號樓一處住房產權歸二人女兒所有,該房后期應交房款由被告交付或貸款償還。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經天津市漢沽區(qū)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雙方對上述房產未作處理?,F(xiàn)該房屋產權證已發(fā)放并登記至被告名下,考慮被告已反悔協(xié)議,原告亦反悔協(xié)議,上述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合理分割。故原告要求判令分割該房產。
法院判決:房屋歸被告所有并給付原告部分房屋價款
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共同購置的財產通過拆遷置換獲得本案訴爭房屋一套,該房建筑面積合計45.6平方米,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合理分配,由原、被告均分。所余部分房屋建筑面積43.08平方米為雙方離婚后被告以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屋價款,應當認定為被告的個人財產,該財產歸被告所有。另考慮被告無個人房產,本著居住便利的原則,爭議房屋所有權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相應的房屋價款。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訴爭房屋歸被告所有。
律師說法:什么是婚內財產協(xié)議 約定財產歸子女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xié)議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xié)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這種情形一般屬于婚內財產協(xié)議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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