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后不一起工作就鬧離婚
原、被告于2015年11月相識戀愛,2015年12月7日在重慶市潼南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楹螅?、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產(chǎn)生糾紛。2016年3月,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來院,訴請離婚。原告訴稱,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和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經(jīng)營生意,而被告在外打工,拒絕和原告一起經(jīng)營生意,現(xiàn)原告已經(jīng)無法和被告繼續(xù)生活,故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劉某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另被告有自己的工作,每上班5天休息5天,在休息的時候可以回家里幫忙。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是否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jù)。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與其共同經(jīng)營生意為由要求離婚,于法無據(jù),對于被告未與原告共同經(jīng)營生意,另行工作一事,原告應給予理解與支持,而不應強制干預,即使被告不和原告共同經(jīng)營生意,也并不足以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原告未舉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以家庭為重,珍惜成立家庭的這份緣分和責任,加強溝通,相互理解,相信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
律師說法:夫妻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自由
雖然夫妻結婚之后應該生活在一起,但是,很多夫妻因工作、學習等會有分開的情況。這并不能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因為夫妻雙方都有選擇自己的工作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p>
所以,夫妻間應互相理解,尊重對方的獨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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