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無效婚姻女子經常被家暴無家可歸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龍某某于1987年12月25日辦理結婚證,雙方共生育兩個女兒,且現(xiàn)均已成年。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被告之父龍某A(已故)與原告之母龍某B系同父同母的兄妹關系,原告與被告系表兄妹關系。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龍某某在父母強迫之下由父母包辦結婚,我本人強烈反對這門婚事?;楹笊藘蓚€女兒,因被告嫌棄我未能給他生兒子,經常對我及兩女兒實施家庭暴力,動不動就拳腳棍棒亂打,后被告龍某某染上賭博惡習把家里東西全部輸光之后外出務工,一去便是13年,音訊全無。我就一人撫養(yǎng)兩個女兒,龍某某未盡任何撫養(yǎng)義務,兩女兒長大出嫁,龍某某才回家。自2012年農歷2月因被告龍某某毆打我,把我趕出家門,一年半我無家可歸,現(xiàn)二人夫妻感情破裂,特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龍某某辯稱:原告所說都不是真的,我得了重病后原告就想盡辦法要與我離婚。其實,我與原告是表兄妹關系,我不愿離婚。原告宋某某在我外出務工期間私自拿走了高級毛毯一床、脫水機一臺以及現(xiàn)金28000元,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如果原告宋某某要和我離婚,還應補償我8000元,賠償我多年對她的付出和精神損失費30000元。
法院判決: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龍某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之父龍某A與原告之母龍某B系同父同母的兄妹關系,故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龍某某屬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钡囊?guī)定,原告宋某某與被告龍某某的婚姻關系應宣告為無效。被告在訴訟中辯稱原告拿走了高級毛毯一床、脫水機一臺以及現(xiàn)金28000元,因原告對此有異議,被告亦無確實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同時,被告要求原告補償8000元及賠償精神損失300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什么情況下可索要離婚賠償
離婚賠償就是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并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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