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因患病被遺棄而主張精神損失賠償
王某和張某于2001年9月28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未生育子女。后張某患腦炎相繼在社旗縣婦幼保健醫(yī)院、社旗縣人民醫(yī)院、南陽市中心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腦積水后王某將張某送到北京市天壇醫(yī)院。得知張某自小時候就曾患有腦積水疾病后不久王某返回家鄉(xiāng),雙方開始分居至今?,F(xiàn)王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并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而張某答辯稱現(xiàn)其患有重大疾病,王某起訴離婚是為了逃避丈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故要求王某支付5 000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判決:被遺棄方在離婚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失賠償
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明確表示同意離婚,故王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王某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因不能提供張某婚前確患有禁止結(jié)婚的疾病或欺騙結(jié)婚的證據(jù),故其此項,本院不予支持。因張某在北京住院,王某未盡到作為丈夫的責任,且張某仍有病,仍需繼續(xù)治療,故張某要求5 000元的精神損失可部分支持1 000元,過高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何時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知,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法定情形包括:(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關于王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鑒于王某以對方自小患有腦積水為由,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沒有證據(jù)證明對方所患疾病屬于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jié)婚的疾病,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基于對方的欺騙而結(jié)婚的,更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在離婚時所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關于張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鑒于王某與張某系合法夫妻關系,相互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在張某因患病喪失了自理能力情況下,王某作為張某的配偶,依法負有照料的義務,而王某在張某最需照料的情況下,將張某留在北京醫(yī)院而自己返回社旗,其應履行的照料義務不履行,該行為屬對張某的遺棄行為,故依照上述規(guī)定第四款之內(nèi)容,“因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币婪ㄖС謴埬车木駬p失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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