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領證同居男子打傷女子奶奶
2015年2月18日,原告王學超與被告經(jīng)介紹相識。2015年3月2日,原告王學超與被告訂婚。訂婚當天,原告王學超給付被告“見面禮”27000元,原告王學超的伯母及嫂子給付被告“認親錢”600元。2015年3月6日,原告王學超給付被告“落帖款”88000元,原告王秀學、原告郭俊蘭給付被告“認親錢”1200元。2015年3月29日,原告王學超給付被告送帖款4000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要求原告王學超為其購買“三金”,原告王學超花7320元在冠縣世紀緣金店為被告購買了“三金”。另外,原告給付被告皮棉120斤及禮品一宗。2015年5月7日,原告王學超與被告未領結(jié)婚證,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結(jié)婚典禮,但未同居生活。舉行婚禮時,原告的親戚給付被告“磕頭錢”6600元。2015年5月10日,被告回其奶奶家未歸。后來,原告去接被告,卻與被告奶奶發(fā)生糾紛,并傷害了被告奶奶,被告未回來與原告王學超同居生活,二人遂解除婚約,但被告未返還原告上述財物?,F(xiàn)原告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55000元、“認親錢”1800元、“三金”皮棉120斤及禮品一宗。
法院判決:被告曲海新返還原告王學超128000元的70﹪,即89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學超按照習俗給付被告的“見面禮”27000元,原告王學超的伯母及嫂子給付被告的“認親錢”600元,原告王秀學及原告郭俊蘭給付被告的“認親錢”1200元,原告王學超給付被告的“三金”、皮棉及禮品,應視為對被告的的贈與,依法不應返還。原告王學超按照習俗給付被告的“落帖款”88000元及“送帖款”40000元,數(shù)額較大,超過了冠縣當?shù)厣钏?,因二人未共同生活,依法可由被告返還給原告王學超。被告不回來與原告王學超同居,導致雙方解除婚約,主要是由原告方傷害被告的奶奶引起,“落帖款”88000元及“送帖款”40000元可酌情由被告返還。原告王秀學、原告郭俊蘭不是婚約當事人,要求被告返還上述款物,無合法依據(jù)。原告合法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不合法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應予駁回。
律師說法:返還彩禮有哪些注意事項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根據(jù)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才能締結(jié)婚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行為進行處理。
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不是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但可成為單純返還彩禮(財物糾紛)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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