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婆媳矛盾太深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1998年7月2日,雙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現(xiàn)均已成年?;楹螅?、被告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現(xiàn)問題,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原告訴稱,婚后,因被告性格偏激,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且吵鬧時被告經(jīng)常對原告實施毆打,被告與原告的父母及姐姐之間矛盾較深,從不來往,因雙方感情長期不和,使原告發(fā)生了感情轉移的情況,且原、被告分居已達四五年之久,雖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因原告念及孩子未成年,一直忍讓,現(xiàn)兩個孩子均已成年,原告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蘇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雙方在長達十九年的共同生活中,應當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盡管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但雙方如能加強溝通、增進了解,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況且,根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二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等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很多家庭都會面對婆媳關系不好,爭吵不休的情況。丈夫身為夾在中間的人,應對此進行積極的調解,而不是因為妻子無法與自己的父母相處就提出離婚。法院在判定夫妻是否離婚時,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準,與男方或女方的家人沒有任何關系。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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