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發(fā)現(xiàn)前夫層出軌
2003年,周某與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出與周某離婚,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3.8萬元。離婚后,周某發(fā)現(xiàn)2013年5月,張某與某女生有一女。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
滑縣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婚姻法》,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張某在與周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 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1.5萬元。
律師說法:離婚損害的精神賠償什么時候可以提出
婚姻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橐鰮p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是:
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請求精神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婚姻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可對婚姻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離婚后發(fā)現(xiàn)前夫曾出軌 再次起訴索要精神賠償可以嗎”的案例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