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方離婚時以婚前給付彩禮給其生活造成困難為由主張返還
趙某與張某經媒人李某(二人的老鄉(xiāng))介紹認識,于農歷2011年9月訂立婚約,言定彩禮28000元,給張某買衣服、零花錢10000元,買“三金”錢15000元(未買實物,現(xiàn)金為張某持有)、銀元兩枚。張某陪嫁物有“海爾”電冰箱一臺、“長虹”32寸彩色電視機一臺、飲水機一臺、皮箱一對。2011年農歷10月16日舉行婚禮,2012年1月5日在鄉(xiāng)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雙方關系尚可,為了使家庭經濟有所改善,趙某便到縣城打工,張某在家開辦自選超市。2012年5月27日,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張某離家出走,一直未歸。趙某即提起離婚訴訟,并以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判決: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且結婚時間較短,離婚時對方應返還彩禮
趙某與張某系自主婚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無望,趙某提出離婚,張某同意離婚,趙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因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不足半年,時間較短,張某借婚姻索取的彩禮28000元和買衣服、零花錢及“三金”錢25000元數(shù)額較大,給趙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張某應予以適當返還。
律師說法: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時可以要求返還
目前,彩禮在我國婚嫁習俗中仍然非常盛行,因彩禮發(fā)生的糾紛的亦屢見不鮮,尤其是偏遠的農村地區(qū)。關于彩禮的性質,從法律上講,它類似于附有條件的贈與。不過,考慮到彩禮的習俗性、地域性和倫理性,在處理彩禮的返還問題時,我們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條件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關于“生活困難”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可知,其特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即絕對的生活困難,既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也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以上就是對“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要求返還”相關問題的解答。最后需要強調的是,以上述理由主張返還彩禮時,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此而導致了生活困難。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婚姻法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