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結婚五年一直分居
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12月23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在原兗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未舉行結婚儀式。原告稱與被告結婚后,被告即回東北老家過春節(jié)呆了一個多月,2009年3月,被告從東北老家回到兗州,同年4月,原、被告以原告的名義貸款購買鋒范牌轎車一輛,車號魯H×××××,戶名登記為原告的名字,沒過幾天,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私自將車開走,沒有音訊。2009年8月19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2010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09)兗民初字第26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庭審中,原告稱被告在領完判決書后,與原告又在一起生活了僅3天,即于2010年2月又私自將車開走,至今無音訊。期間,原告曾于2010年7月26日第二次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因一直未找到被告,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撤訴。2015年4月1日,原告以與被告婚前婚后相處時間短,沒有感情,為由第三次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本院受理后,多方尋找被告一直未找到,于2015年6月6日依法在《人民法院報》上向被告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公告期滿,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對該案缺席進行了審理。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畢某與被告梁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從認識到登記結婚,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認識時間很短,對被告未深入了解即草率結婚,且系再婚,婚姻基礎差。原告稱婚后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時間僅一個多月,相處時間極短,雙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從2010年2月被告離開兗州出走,至今已5年多,雙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分居滿2年判決離婚的條件。原告在此之前曾向本院起訴過兩次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已經(jīng)給原、被告留了和好的機會,被告不珍惜與原告之間的感情。現(xiàn)原告第三次起訴與被告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律師說法:離婚案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可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當事人下落不明,傳票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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