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稱為潛心修佛與配偶離婚凈身出戶
原、被告于1993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謝天雯。原告于1999年開始經營醫(yī)療設備貿易,因家庭經濟條件優(yōu)越,被告放棄工作,沉迷于佛教。后來被告不斷勸說原告一起修佛,通過被告的介紹,原告于2014年10月中旬也加入了佛學的修習,師從盧華之大師。幾年間被告沉心于禮佛并經常組織各種修佛活動,無心于工作和家庭生活,公司都是原告一人獨立經營。經被告勸說,為使原告能夠潛心修佛,夫妻雙方才離婚并將原告的所有財產全部轉移到被告名下,以達到好的習練效果,待原告修行到一定境界后,被告再返還原告相應的財產。被告承諾在此期間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幫助。因為被告比原告入佛早、修為高,原告出于對被告的信任,聽從被告的安排,與被告協(xié)議離婚并辦理了財產轉移等事宜。但是原、被告離婚后,被告立即斷絕了與原告的聯(lián)系,這時原告才發(fā)現被欺騙,被告利用原告的信任及對佛法的追求,騙取了原告的全部財產。原告認為,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顯失公平,且被告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原、被告雙方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財產部分的協(xié)議。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謝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2011年3月份起至雙方離婚時,對背叛或背離家庭的情況,原被告多次達成協(xié)議,即一方凈身出戶,這種約定是對雙方的約束,而非一方,是雙方自愿達成,對雙方均是公平的;原、被告離婚時在民政局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是原、被告自愿簽訂的;原、被告經民政局登記離婚后,原告已協(xié)助被告辦理了部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亦說明原告是自愿的;以上種種說明原告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是其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原告以被告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了原告的全部財產的主張,理由欠當,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財產分割協(xié)議什么情況下可撤銷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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