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兩被告各有配偶私奔至他鄉(xiāng)長期共同生活
1998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與胡某結婚,并生養(yǎng)二子。2000年2月16日,被告人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并生養(yǎng)一女。兩位被告人王某和張某是同村鄰居,平時關系較好。后來,兩個人關系曖昧,并發(fā)展到非法同居,導致兩個家庭矛盾沖突。
2000年10月中旬,王某為了擺脫現(xiàn)狀準備回家,并將此念頭告訴了張某,張某得知后欲自殺,王某不忍心,經兩個人密謀后,王某帶著張某遠到他鄉(xiāng)朋友家,并謊稱自己已與原妻離婚,張某是新娶之妻。從此以后,兩被告便公開以夫妻名義借住在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兩年零四個月,且生養(yǎng)一子。
2003年2月,王某原妻胡某得知王某和張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王某和張某非法同居關系,并對兩被告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的婚姻無效,依法解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各自有配偶,卻目無國法,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兩年之多,并生養(yǎng)一子,破壞了雙方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張某有期徒刑1年;兩被告人王某和張某的非法婚姻關系予以解除。
律師說法:重婚行為如何認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但是,有重婚行為,卻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根據(jù)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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