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被告同居生子后原告被拐到外地十年
原、被告雙方于××××年起開始同居生活,期間生育了女兒和某1(1994年1月2日出生),兒子和某2(1995年2月24日出生),現(xiàn)女兒和某1已出嫁,兒子和某2在家待業(yè)。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雙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004年后原告被人拐賣到江蘇10年之久,現(xiàn)原告回到維西縣戶籍住所地,原告認為已經(jīng)不可能和被告繼續(xù)生活,欲將戶口從被告戶口登記薄處轉出,在與被告交涉過程中,被告提出支付10000元作為戶口轉出的條件,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同居關系,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關系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和某芳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年開始同居生活時,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同居生活后一直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構成事實婚姻系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可自行解除。本案中,雙方自2004年后自行分開至今,同居關系已自行解除。對于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財產(chǎn)的爭議,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和某芳提交的相關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成立。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哪些同居關系可以訴請法院解除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調(diào)整,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也就是說,如果兩個無配偶的人請求法院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管的,但如果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下稱第三者)是“當事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自無異議。
但是,對于提出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關系的權利主體是誰,目前尚無統(tǒng)一定論。可以肯定的是“有配偶者”可以解除,“有配偶者的配偶”能否申請解除還需進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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