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丈夫因抑郁自殺未留遺囑,妻子與婆婆對簿公堂
一對再婚的夫婦走過了離婚又復婚的波折婚姻路,丈夫卻最終因為患有嚴重的抑郁癥選擇了自殺,在未留遺囑的情況下,當年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房產(chǎn)在丈夫死后成為了婆媳間爭奪的焦點。近日,徐匯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即便雙方此后又復婚,但系爭房屋在生效的離婚協(xié)議上已明確歸丈夫一人所有,因此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只作為遺產(chǎn)由婆媳兩人均分。
姚某與金某是一對再婚夫妻,兩人在1999年結(jié)為伴侶,在婚姻步入第5個年頭時,雙方因吵架負氣辦理了離婚,但離婚后兩人并未分開居住,最終在半年后又選擇了復婚。
2015年4月12日,患有嚴重抑郁癥的金某跳窗墜地身亡,死前未留遺囑,唯獨留下了一套位于宜山路的房子,和名下3萬元的存款。姚某在丈夫死后要求就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繼承分割,不想?yún)s遭到了婆婆周老太的抗議。
原來,這套房屋是金某的父親所在的單位在20世紀80年代分配的,按照金某母親周老太的說法,2000年,在購買系爭房屋產(chǎn)權時自己和兒子各出資7000元,但因自己不識字,便全權委托兒子辦理相關手續(xù),但直至兒子去世時,自己才知道系爭房屋產(chǎn)證上只寫了兒子一人的名字。
二、法院判決:周老太補償房產(chǎn)市價一半給姚某
庭審中,姚某主張系爭房屋為自己和丈夫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扣除自己享有的一半后,另一半與婆婆按照法定方式繼承。
法院判決周老太應按照系爭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即141萬元補償給姚某折價款。
三、律師說法:爭議房屋應視為金某的個人財產(chǎn),作為遺產(chǎn)進行分割
因系爭房屋取得時間為姚某與金某婚姻存續(xù)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由于兩人在2004年離婚時明確系爭房屋轉(zhuǎn)為金某的個人財產(chǎn),雖然主張的離婚協(xié)議沒有實際履行,兩人又于半年后復婚,但兩人當時已然辦理離婚登記,造成離婚的法律事實,產(chǎn)生離婚協(xié)議上明確的離婚后系爭房屋歸男方所有的法律后果。
因此,即便又復婚,系爭房屋還是應視為金某的個人財產(chǎn),金某死亡后,系爭房屋應作為遺產(chǎn)由姚某和周老太均分。考慮到系爭房屋目前由周老太居住,其反對與姚某按份共有該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