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事實婚姻期間原告與他人同居
原被告于1975年8月21日生育兒子黃某A,1982年8月5日生育女兒黃某B,1985年4月4日生育女兒黃某C,1986年10月28日生育兒子黃某D。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認為雙方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雙方經常發(fā)生爭吵,雙方已分居多年,雙方感情已破裂,請求本院判令解除其與被告的事實婚姻關系。被告認為雙方后來補辦了結婚登記,雙方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且認為原告對子女未盡撫養(yǎng)義務,在外多次與第三者同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責任在于原告,不同意離婚。庭審中,原告自認其與被告事實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賭博(小賭)、毆打被告、與其他女性同居等行為。
法院判決:準許原告黃某甲與被告杜某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四名子女,且雙方在1994年2月之前已符合結婚要質條件,故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從原被告庭審中陳述、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被告申請的證人陳述可證實,原被告婚后感情較差,且雙方已分居多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原被告之間和好的可能性極小,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請予以準許。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毆打被告,與其他女性同居,其行為既違背了公序良俗,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之規(guī)定,在此本院予以嚴肅批評。
律師說法:事實婚姻一方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嗎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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