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離婚后雙方親家發(fā)短信互罵
原告陳某楠系原告馬某之子,被告王某麟系被告韓某云與王某斌之女。
原告陳某楠與被告王某麟于2012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2013年4月原告陳某楠提起離婚訴訟,期間原告陳某楠的父母與被告王某麟及其父母多次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陳某楠支付被告王某麟賠償金20萬元,雙方經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2013年5月17日原告陳某楠與被告王某麟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確認婚后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務及債權,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時原告馬某通過他人賬戶向被告王某麟賬戶匯款20萬元,制作內容為“今收到協(xié)議離婚賠償金貳拾萬元整,對離婚一事無任何異議。保證今后和睦相處,不做傷害對方的事情,如有違反雙倍退還男方賠償金”的收到條,被告韓某云及王某斌在收條下方簽名捺印?,F原告訴稱二被告得知原告陳某楠再婚,多次向原告馬某發(fā)送侮辱、詛咒和威脅內容的短信,嚴重影響原告生活,其精神受到極大傷害。二被告上述行為違反收款時所作承諾,訴請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并以書面方式賠禮道歉,雙倍返還離婚賠償金4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楠、馬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3年5月17日被告韓某云及其夫王某斌所收取的20萬元款項,當事人稱之為“協(xié)議離婚賠償金”,系原告陳某楠父母基于陳某楠與王某麟婚姻及兩家矛盾狀況,為實現陳某楠之離婚目的而給予被告王某麟的贈與,該贈與合同以被告王某麟與原告陳某楠協(xié)議離婚作為生效的條件,贈與完成后,受贈人王某麟負有“不做傷害對方的事情”的義務,因此,贈與既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又為附義務的贈與。
現原告馬某以被告王某麟對其實施傷害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要求被告王某麟雙倍返還離婚賠償金40萬元,系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對此,合同約定受贈人王某麟負有“不做傷害對方的事情”的義務,但未明確具體范圍及標準,同時又約定如有違反雙倍返還贈與款項。現已查明,被告王某麟向原告馬某發(fā)送不雅內容短信未嚴格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未嚴重侵害原告馬某的權益,則原告馬某要求被告王某麟返還40萬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馬某與被告王某麟持續(xù)互發(fā)不雅內容短信,相互中傷,故對原告馬某要求被告王某麟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支持。
律師說法:法定撤銷適用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種:
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1)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這里的嚴重侵害,目前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說明,但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嚴重侵害則依照與法院對傷害的裁定 ;
(2)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1)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yǎng)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yǎng)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yǎng)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1)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2)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于受贈人;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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