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女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后同居
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農歷臘月二十六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證。2013年12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馮某甲,現隨原告生活。2014年3月15日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告要求原、被告所生男孩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育費300元,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孩子18周歲時止。原、被告建立婚約關系期間,被告向原告索要見面禮款26000元、認家1100元、改口費1600元,共計28800元。原、被告同居期間被告名下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縣支行廣川分理處共同存款為5000元。
原告稱被告考取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原告處索要人民幣2500元,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F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2800元。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分割。
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5000元;原、被告共有存款5000元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共有存款折款2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證同居生活,原、被告雙方都存在過錯,被告因婚約關系向原告索要彩禮純屬封建陋習,應當予以摒棄,根據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時間、被告索要彩禮的數額及當地風俗習慣,被告應當適當返還向原告索要的彩禮5000元為宜。原、被告同居期間的共同存款5000元,屬于原、被告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由被告給付原告2500元。原告稱被告考取機動車駕駛證時在原告處索要人民幣2500元,因被告未到庭核實,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應予以證實,且不屬于婚約彩禮的范疇,本案不予處理。
律師說法:未婚同居彩禮如何酌情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p>
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生育了子女,因此,彩禮返還 應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看,所酌之情應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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