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婆媳關系處不好女方提離婚
原、被告于2008年通過網(wǎng)絡認識,××××年××月××日舉行結婚儀式,××××年××月××日在武漢市漢陽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梁某2,現(xiàn)隨原告母親生活。原、被告戀愛期間及婚后初期,雖分隔兩地,但雙方溝通較為頻繁,感情較好。原告部隊轉業(yè)后,雙方后雖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但事后均能諒解。近年來,原、被告因婆媳關系等問題多次發(fā)生爭吵。為此,原告梁某1訴至本院,請求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許原告梁某1與被告袁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婚后雙方雖因家庭事務發(fā)生爭執(zhí),但事后均能相互諒解,未影響夫妻感情。近年來,雖然原、被告夫妻感情淡化,但被告不愿意離婚,表明其對原告、家庭及孩子有較深的感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應珍惜來之不易的婚姻、家庭,與被告相互信任、互諒互讓,建立一個和睦的家庭,不應堅持離婚。
律師說法:婆媳關系處不好可以離婚嗎
婆媳關系不好不是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只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可判決離婚。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jīng)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fā)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jīng)教育仍無悔改表現(xiàn),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jīng)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jīng)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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