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告隱瞞婚史及生子事實與原告結婚
2012年10月底,原告何某與被告萬某經(jīng)朋友介紹相識,××××年××月××日在武漢市江夏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訴稱,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隱瞞其已有過婚史,并生有一個小孩。不僅如此,被告疑心特重,一直懷疑原告有外遇,經(jīng)常謾罵毆打原告。2015年11月,被告拿刀追砍原告的一幕,至今令原告心有余悸、噩夢纏身。原告曾為這個家付出很多,為被告撫養(yǎng)其與前妻生的小孩,在烏龍泉購房等等。然而遺憾的是,原告在這個家沒有任何尊嚴和地位,一直受到被告及其家人的歧視和排擠。2016年5月,原告曾經(jīng)提出離婚訴訟請求,雖然法院在判決中希望雙方在日常生活中能理性處理夫妻間的矛盾糾紛,互相理解、關心,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但是,雙方繼續(xù)分居,被告依舊謾罵、威脅原告。對已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再次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準予原告何某與被告萬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感情是夫妻關系的基礎。原告何某與被告萬某從相識戀愛到結婚僅十余日,彼此缺乏了解,匆匆結合,婚后,雙方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未建立真誠的夫妻感情。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jīng)]有積極溝通、認真反思、互諒和解,繼續(x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此,原告何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閃婚”有哪些法律風險
隨著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現(xiàn)在,”閃婚“現(xiàn)象在年輕一族中很常見。但是,”閃婚“者,男女雙方認識時間并不長,雙方往往還欠缺比較深的了解,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閃婚雙方并沒有牢固的感情基礎,婚后容易出現(xiàn)爭吵、打架、外遇等問題。
其次,法律保護弱者。閃婚者如果因外遇、家暴等問題離婚,如果婚姻一方被證實存在過錯,那么在離婚財產(chǎn)分割上,過錯方有可能會不分或少分財產(chǎn)。同時,如果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方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閃婚“可能使當事人背上巨額債務。法律從保護社會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約定分別財產(chǎn)制且債權人知道的,債務發(fā)生并不是為共同生活。如果在閃婚期間,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舉債,無疑會使另一方承擔巨大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