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方婚前房屋婚后進行了裝修
原告徐某與被告沈某均系再婚,雙方于2012年2月經(jīng)人介紹結識,不久即開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記結婚,后因雙方感情破裂,經(jīng)本院(2015)紹虞民初字第10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離婚,未對本案訟爭房屋的裝修價值進行處理。嗣后徐某就該案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作出(2015)浙紹民終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其的上訴。另查明,紹興市上虞區(qū)百官街道二甲新苑33幢303室房屋系被告沈某的婚前財產(chǎn),于2014年年初進行裝修,經(jīng)本院委托紹興天泉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該房屋裝修工程進行評估,估值為84566元,原告徐某預付評估費5000元。原告認為,房屋裝修是在原、被告婚后進行,且原告因離婚訴訟尚未在新房單獨居住,故向法院起訴對該部分共同財產(chǎn)以原裝修費用為基礎進行依法分割。
法院判決:被告沈某支付原告徐某房屋裝修補償款2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紹興市上虞區(qū)百官街道二甲新苑33幢303室進行了裝修,對房屋的添附部分應屬于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故原告徐某有權要求被告沈某給予補償。據(jù)庭審查明,該房屋的裝修款項主要由被告支付,原告參與裝修過程中的管理,本院根據(jù)雙方在房屋裝修過程中的貢獻并從照顧女方權益的角度出發(fā),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裝修補償款28000元。
律師說法:一方婚前購房婚后裝修,離婚時如何處理
如果婚前購買的房屋作為新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裝修的,因裝修增值這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是,如果一方是用婚前個人財產(chǎn)來裝修的,那裝修費就屬于該個人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以上就是“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裝修 裝修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案情介紹,您明白了嗎?婚后裝修房屋確實會引起離婚時的爭議,但不會涉及房產(chǎn)的所有權分割,只是對裝修費進行分割而已。更多詳情,您可咨詢專業(yè)律師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