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協議離婚,共同財產認定起糾紛
徐某(女)的父親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遺產10萬元,因與其哥哥在繼承問題上發(fā)生爭執(zhí), 故遺產尚未分割。1994年2月徐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同年5月,徐某取得其父所遺存款4萬元?;楹蟪跗冢p方感情尚好。但自1997年夏天以后,王某有了外遇,夫妻關系開始惡化,兩人經常爭吵不休,難以共同生活。1999年7月,徐某與王某協議離婚。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徐某婚后因繼承而取得的4萬元中的一半。
法院判決:婚前繼承財產個人所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在1994年5月取得其父所遺存款4萬元,1999年7月,徐某與王某協議離婚。法院認為,徐某的父親在他們結婚前去世,徐某在婚前已取得了遺產的所有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妻子婚前繼承財產夫妻共有嗎?
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毙炷车母赣H在他們結婚前去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據此徐某在婚前已取得了遺產的所有權,即使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才實際取得該筆遺產,仍然屬于她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所以離婚時王某無權分割。
另外,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榍柏敭a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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