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起訴離婚后一年多未見孩子
原告金某與被告劉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在濟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于2007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某某。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發(fā)生糾紛,金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劉某某離婚。2013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3)濟陽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金某與劉某某離婚,金某與劉某某婚生子金某某隨劉某某居住生活。
(2013)濟陽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金某與金某某存在親子關系。在本院作出(2013)濟陽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金某與劉某某離婚后,原告金某與被告劉某某因婚生子金某某的探望權問題發(fā)生糾紛,原告金某于2013年11月13日訴來本院,稱截止原、被告離婚,原告已經(jīng)一年時間沒有見到兒子,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對撫養(yǎng)探視進行過溝通,但未能達成一致。要求行使對的探望權。
法院判決:原告金某對婚生子金某某享有探望權,可在規(guī)定時間內探望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金某某系金某的親生子,原告金某對享有探望的權利?,F(xiàn)原告金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行使對的探望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的居住、生活條件,跟隨劉某某生活的事實及現(xiàn)在的年齡等因素,認為原告金某行使對的探望權以一個月一次為宜。
律師說法:行使探望權注意事項有哪些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了解的,比如:
1.法律規(guī)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xié)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后,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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