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離婚爭子女,母親訴求直接撫養(yǎng)權
張某(女,23歲,未婚,公司職員)在一次社交場合與于某(男,35歲,已離婚,有一女兒)相識,經(jīng)過一段時間交往雙方?jīng)Q定結婚,并于1998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楹蟛痪?,張某生了一個女兒。2001年6月,李某(男)闖入了張麗的生活,導致其家庭關系驟然緊張。于某在考慮之后,提出離婚,張麗起訴要求所生孩子由自己直接撫養(yǎng)。
法院判決:母親并無其他子女,判決母親享有直接撫養(yǎng)權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某與于某于1998年5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不久,張某生了一個女兒。法院認為,夫妻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離婚時系爭子女應由無其他子女一方直接撫養(yǎng)。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中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法院判決張某所生子女由張某直接撫養(yǎng)。
律師說法:年幼子女由誰養(yǎng)?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中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yōu)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所以,法院判決張某所生子女由張某直接撫養(yǎng)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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