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彩禮錢分兩次給付
原告詹某東與被告趙某娜經(jīng)人介紹確立了戀愛關系,于2014年11月份訂婚,并按照當?shù)仫L俗舉行了“認門”儀式,雙方商定于2016年1月31日舉辦正式婚禮?!罢J門”儀式后,原告方給付了被告彩禮款2萬元。
2016年1月27日,原告詹某東與被告趙某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方再次給付了被告彩禮款7萬元及價值1.45萬元的金項鏈一條。后雙方因生活矛盾產(chǎn)生糾紛,未在約定日期舉辦正式結婚儀式。原告現(xiàn)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被告返還彩禮款10.45萬元。被告亦同意離婚。
法院判決:準許原告詹某東與被告趙某娜離婚,被告趙某娜應于本判決生效之后十五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詹某東彩禮款4.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原告訴稱,因給付彩禮款產(chǎn)生外債導致生活困難之主張。其向本院提供了證人高財、肖彬、高寶新的證人證言:證人高財稱于2014年12月22日借款給原告5萬元、證人肖彬稱于2015年10月份借款給原告2萬元、證人高寶新稱于2016年1月15日借款給原告10萬元。被告對此均予否認,并提供了其與原告2015年1月15日的短信記錄,原告發(fā)信息“今天就賣100袋賣四萬多,手里才有六萬不夠,明天準給你送去”,欲證明原告給付彩禮款項來源是家庭種植收入,并非外債。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證人證言,陳述的借款時間、金額與原告向被告實際給付彩禮款的時間和金額均不吻合,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以認定對外借款用于給付彩禮款,且通過原告的短信記錄亦可認定原告方給付第二筆彩禮款來源并非對外借款。在此情形下,原告訴請返還彩禮款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三)款之規(guī)定。
綜上,結合庭審查明事實和原告家庭經(jīng)濟情況,酌情支持返還原告彩禮款4.5萬元。
律師說法:什么情況才算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但是對于什么是“生活困難”,法律沒有詳細規(guī)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從立法本意上說,《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的‘生活困難’,應屬絕對困難,即以因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綖榍疤??!币话愣?,在審判實踐中,通常以給付方是否處于農(nóng)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來判斷其絕對困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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