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原告與他人同居并主動起訴離婚
原、被告于2002年底經朋友介紹相識戀愛,2003年4月11日舉行結婚典禮,××××年××月××日在東興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年××月××日生育兒子莫某2,××××年××月××日生育女兒莫某3;婚后原、被告及其子女一直與家公莫星仕、家婆(2015年11月17日去世)、叔叔居住在東興鎮(zhèn)江那路17號房屋(房產所有權登記在莫星仕名下)。2015年12月底至今,原告離家在東興鎮(zhèn)江那路89號租房公開與一越南籍女子非法同居生活;2017年1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則請求法院依法考慮原告的過錯責任,要求原告凈身出戶。原告月收入2000多元至10000元不等,被告月收入1500元。
法院判決:準許離婚,孩子一人一個,房子歸被告,其他財產歸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于2015年12月起至今在東興鎮(zhèn)江那路四巷89號與一越南籍成年女性公開租房同居生活。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遵照必須調解強制規(guī)范調和未果,依法應準予雙方離婚。離婚后,被告及其撫養(yǎng)的女兒居無定所,為不影響女兒的生活、學習及身心健康成長,對被告主張由其和女兒管理使用位于東盟大道塞納湖畔小區(qū)2幢2單元11層2-1101號商品房,本院予以支持。該套商品房尚欠購房款290000元由被告自行解決,原告需自離婚后一個月內協(xié)助辦理該房業(yè)主姓名變更過戶手續(xù)。
律師說法:凈身出戶的條件
凈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來講,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為了維護和平公正的婚姻關系,考慮到道德的要求,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橐龇ǖ?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外,我國《婚姻法》47條還規(guī)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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