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達成婚約未結(jié)婚
原告與被告李某1于2014年11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達成婚約。后被告周某某給付原告李某1、李某2、嚴某某和被告親友婚姻彩禮款。原告周某五次向原告及親屬給付婚姻彩禮款共計60000.00元。其中原告第一次去被告家給付被告李某21000.00元、訂婚給付被告李某130000.00元、看家給付被告李某2、嚴某某5500.00元、報日子給付500.00元、婚禮給付三被告及親屬共計23000.00元。另被告提出已向原告返還10000.00元,被告僅認可返還8000.00元。原、被告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8個月,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婚姻彩禮款60000.00元。
法院判決:被告李某1、李某2、嚴某某返還原告周某某婚姻彩禮款416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周某某給付原告李某1、李某2、嚴某某婚姻彩禮款共計60000.00元,被告已返還8000.00元,應予抵減。故原告周某某實際支付被告李某1、李某2、嚴某某婚姻彩禮款52000.00元。考慮原、被告共同生活8個月,酌情確定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給付婚姻彩禮款的80%,即被告李某1、李某2、嚴某某應返還原告周某某婚姻彩禮款41600.00元。
律師說法:彩禮返還的數(shù)額如何確定
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也就是說,返還彩禮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但是,返還數(shù)額并不等同于彩禮全額。具體返還多少,應由法院酌情決定。
法院在進行數(shù)額認定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是最終未能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給付彩禮請求返還,人民法院會根據(jù)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shù)額大小、當?shù)仫L俗**慣、過錯程度、家庭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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