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多年未支付撫養(yǎng)費被起訴
被告楊某與原告法定代理人何某于1996年12月10日登記結(jié)婚,于1999年6月生育原告楊某某,雙方于2011年4月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協(xié)商“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女方所有,孩子成年前(截止時間為孩子工作穩(wěn)定時)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其中包括孩子的學費、醫(yī)療費等)”。二人讓原告從小接受舞蹈藝術培訓并于2011年9月入讀重慶藝術學校,進行五年制舞蹈表演的學習,每學期學費4000元、住宿費450元、書本費250元,截止2016年上半學期,原告共支付學費36000元(4000元×9期)、住宿費4050元(450元×9期)、書本費1750元(250元×7期),合計41800元。
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向原告本人核實,自其父母離婚后,原告一直跟隨母親何某生活,被告未向其支付過撫養(yǎng)費,她偶爾向被告索要零花錢,被告每次也只是支付了100-200元。
現(xiàn)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支付自2011年4月6日至2016年1月27日原告的生活費73464元,學雜費20900元,共計94364元;被告則主張撫養(yǎng)費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某某自2011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的撫養(yǎng)費共計39900元,學費20900元,合計608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收入證明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且其答辯意見稱所償還貸款金額與其收入水平亦不符合常理;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的收入情況,主張按照本地每年人均收入標準作為計算撫養(yǎng)費的依據(jù)。故本院對于撫養(yǎng)費金額,依法參照本地實際最低生活標準、相應年齡段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及被告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自離婚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700元,即從2011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共計39900元(700元×57月)。而原告父母離婚后,原告跟隨其母親生活,其母親在照顧培養(yǎng)原告上付出較多心血,無論從法律規(guī)定還是公平角度出發(fā),都應當由雙方平均分擔。故對于原告已產(chǎn)生的學費由被告承擔一半即209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撫養(yǎng)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未行使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即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司法保護;超過訴訟時效后,權利人同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且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其權益則不再受司法保護。
但是,且撫養(yǎng)費的追索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的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于人身權利而發(fā)生的,撫養(yǎng)費的負擔是父母雙方保障子女生活的義務,且時間上具有持續(xù)性。如果片面的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也有悖于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權利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故撫養(yǎng)費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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