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原告稱被告經常大打出手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9年相識,2000年舉辦結婚儀式,2012年3月26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李雅雯(2000年12月2日出生)。由于婚前相處時間較短草率結婚,以至于婚后經常因瑣事發(fā)生口角,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心胸狹窄,經常因生活瑣事口出臟話,而且被告還對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夫妻關系惡化,夫妻感情破裂?,F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被告撫育,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和被告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故法院不準予原、被告離婚。
律師說法:夫妻感情可以恢復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guī)定,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說明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且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同居時間較長,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過程中雖因生活瑣事產生一定的矛盾,但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程度,只要雙方相互諒解,和睦相處,共同為家庭和孩子著想,夫妻關系是能夠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有恢復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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