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子女成年后主張離婚
原告于某紅訴稱:我與被告于某飛經人介紹相識,于1987年未經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于某某,現(xiàn)已成年并獨立生活。我與被告婚后僅共同生活了四年便開始分居,二十年來一直沒有聯(lián)系過,現(xiàn)被告已離開原居住地多年未歸,下落不明。
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準許我與被告離婚。
被告于某飛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答辯。
法院判決:準原告和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長期分居,分居期間雙方互不溝通,互不盡夫妻及家庭義務,應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于某紅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與原告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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