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發(fā)現(xiàn)未分割住房公積金
原、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在衡陽市珠暉區(qū)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9年2月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宋澤峰。被告宋某某嫌棄原告生育了女孩,從2009年2月起就與原告分居分食。被告宋某某先后四次起訴離婚。2012年7月3日,原、被告在珠暉區(qū)法院正式離婚。原告在2012年與被告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過程中已知曉被告宋某某名下有住房公積金,但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未就原告名下住房公積金進行處理?,F(xiàn)原告起訴,請求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內的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及利息以及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內個人所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企業(yè)年金。
法院判決:被告自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人民幣50046.5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因此,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分割。
律師說法: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住房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ā返谑邨l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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