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婚姻登記機關未查明身份
2000年3月31日,原告與持婚姻狀況證明載姓名為“楊情芳”(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布依族,貴州省安順市關嶺布衣族苗族自治縣永寧鎮(zhèn)雞坊村村民)的女子至浙江省常山縣原東魯鄉(xiāng)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申請登記結婚,并提交了各自婚姻狀況證明,填寫了結婚登記申請書并簽字捺印?;橐龅怯浌ぷ魅藛T經(jīng)審查,認為證件齊全,為原告與“楊情芳”頒發(fā)了浙東字第51號結婚證。因“楊情芳”下落不明,2013年2月7日,原告操國華向常山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常山縣人民法院向貴州省安順市關嶺布衣族苗族自治縣永寧鎮(zhèn)派出所查詢,永寧派出所回復,稱經(jīng)查詢,“楊情芳”并未在當?shù)芈涑W艨?。后原告申請撤訴。2016年9月21日,原告操國華以常山縣民政局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被告于2000年3月31日向原告頒發(fā)的浙東字第51號結婚證。
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做出的該結婚登記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故常山縣原東魯鄉(xiāng)人民政府具有本轄區(qū)內辦理婚姻登記的職能,其受理原告操國華和“楊情芳”婚姻登記申請并作出婚姻登記屬于職權范圍。2004年7月1日后常山縣婚姻登記實行集中管理,原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受理的婚姻登記統(tǒng)一由常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集中辦理和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機關是被告,且本案訴爭結婚證上加蓋的是被告單位的公章,故本案被告主體適格。本案中,婚姻登記工作人員未嚴格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審查申請人雙方身份證,未要求申請人提供戶口本及身份證,導致頒發(fā)的結婚證上未載明女方身份證號,女方身份不明,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律師說法:撤銷結婚登記的法律效果
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既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也要符合形式要件。無論哪種要件不符合,都可能造成婚姻無效的法律效果。
根據(jù)《婚姻法》第五、六、七條之規(guī)定,結婚行為的實質要件為申請結婚的雙方要達到法定婚齡、必須雙方完全自愿、不具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和疾病。
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結婚行為系要式法律行為,結婚行為必須履行登記的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結婚登記系結婚行為的形式要件?!督Y婚登記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違反上述任一要件,當事人均可申請撤銷登記。根據(jù)《婚姻法》十二條之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梢?,撤銷結婚登記行為的法律后果與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依法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后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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