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夏某明知丈夫借款用于賭博
夏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陳某自2005年起沾染賭博惡習,曾于2006年10月因聚眾賭博被拘留15日。2006年—2007年期間,陳某頻繁向他人借錢,數(shù)額從幾萬到數(shù)百萬不等,累計負債總額達數(shù)千萬元。湯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陳某,分別于2006年6月、9月、10月、12月分四次出借120萬元。公安詢問筆錄中,湯某陳述稱陳某于2006年6月第一次借錢時曾告知其借錢系為了賭博開銷?,F(xiàn)湯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夏某共同歸還120萬元借款本息。
二、法院判決:借款應認定為陳某個人債務
浙江省X法院對其依法做出判決:案借款應認定為陳某的個人債務。
三、律師說法:違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借款雖然發(fā)生在陳某與夏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根據(jù)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及立法精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并非當然地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陳某向湯某所借的120萬元數(shù)額巨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疇。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湯某承認陳某在2006年6月2日第一次借錢時已告知借錢就是為了賭博,對后三次借款湯某雖稱不清楚借款用途,但可以明確的是其對陳某有賭博惡習已明知,現(xiàn)湯某主張本案債務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既無相應依據(jù),亦缺乏合理性。湯某對陳某的借款行為應負有高于一般債務人的謹慎注意義務,但卻在陳某未能清償前一筆借款的情況下仍在短期內連續(xù)出借款項,主觀上具有過失。結合本案中陳某的舉債行為外觀、夫妻生活狀況及湯某的行為表現(xiàn),本案借款應認定為陳某的個人債務,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