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被告恐嚇原告及親屬
原告訴稱,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劉某,現(xiàn)年4歲?;楹笤?、被告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經常毆打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遭到嚴重傷害。原告于2013年4月份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至今原、被告感情毫無進展,被告無悔改之意,甚至變本加厲,經常恐嚇原告及原告親屬。故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劉某歸被告撫養(yǎng),夫妻共同債務6,000.00元依法承擔。
被告辯稱,同意離婚。同意孩子歸我撫養(yǎng),要求原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yǎng)費180.00元。6,000.00元債務我不知道,不同意共同承擔。我給原告和孩子看病借的錢,孩子看病借了33,000.00元,原告看病借了30,099.00元,要求原告共同承擔償還義務。
法院判決:準原被告離婚
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3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劉某(2010年12月8日生)。2013年2月原告離家出走,與被告分居。2013年4月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予離婚?,F(xiàn)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準予原、被告離婚。
律師說法:雙方同意離婚如何確定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钡囊?guī)定,本案中原告稱有夫妻共同債務6,000.00元,被告稱給原告看病借款30,099.00元,給孩子劉某看病借款33,000.00元。雙方均否認對方主張的債務存在,并且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主張。本院對原、被告的上述主張均不予支持。原告承認曾向被告四娘蔣淑杰借款2,000.00元,同意由其個人償還,對此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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