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妻子在婚內給趙某打了借款7000元的欠條
趙某與妻子2003年登記結婚。2005年3月的一天,妻子曹某以買賣二手房為由要求丈夫幫忙給她借錢。妻子怕丈夫不信任自己,便與趙某打欠條,趙某接受了。曹某接過錢,還真就給丈夫打了一張關于借款7000元的借據(jù),還很鄭重地摁上了手印交給了丈夫。
2005年12月,趙某和曹某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在財產分割方面未對該欠款作出約定。后趙某多次找到曹某要求歸回欠款,但遭到曹某拒絕。無奈之下,趙某拿著曹某打的欠條來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曹某償還欠款7000元。而曹某則辯稱,自己并未向前夫借款,在出具欠條時,其與趙某仍是夫妻關系,欠條是在開玩笑的情況下出具的。
二、法院判決:趙某與曹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與曹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此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趙某和前妻曹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前妻曹某所寫的欠條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欠條是雙方之間財產的約定,其內容受法律保護。
三、律師說法:夫妻婚內打欠條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xié)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xié)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shù)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