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辦完婚禮即告分手
原告小東(1993年3月出生)于2014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與小希(1992年1月出生)相識。2015年1月初,兩人便按當?shù)亓曀着e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因小東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并未領取結婚證?;槎Y之后不久,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小?;啬锛揖幼〔粴w。
事后,小東勸叫小希多次,均遭拒絕,且小希在未征得小東同意的情況下,終止妊娠。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希及小希的父親老王返還其給付的8萬元彩禮。
法院審理:彩禮被判酌情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小東與小希按當?shù)亓曀着e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小東也存在過錯,他在明知自己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下仍與小希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中,小希與小東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并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也應酌情減輕小希及其父親老王返還彩禮的責任。法院遂綜合小東給付彩禮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況,一審判決小希、老王返還小東按習俗給付的彩禮5萬元。
律師說法:彩禮可返還的情形有哪些
結婚時,一方要給另一方彩禮,這是我國很多地方的傳統(tǒng)習俗。關于彩禮的性質,一般認為屬于贈與行為,但是是附有條件的贈與。贈與者的目的很明顯,即以最終結婚為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則贈與行為可以撤銷。如果雙方未能最終結婚或婚后未共同生活,女方有義務返還已收取的彩禮。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逼渲?,屬于(二)、(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盡管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在具體案件的適用中,仍存在比如彩禮的認定范圍等諸多問題,需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彩禮款,實際上也是平衡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院的判決,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以上就是辦完婚禮即告分手,彩禮可返還的情形有哪些的案例介紹,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
